10月16日,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應飛虎在《人民日報》發(fā)表評論文章,其中提到2004年以來的149起因扶人引發(fā)糾紛的案例中“冒充好人的撞人者32例,誣陷扶人者84例”。應飛虎希望通過研究結果告訴大家,老人并非不能扶,真相幾乎都會通過視頻監(jiān)控等技術手段浮出水面。同時,也呼吁相關部門加強立法,給“好人”一個說法,給“壞人”應有的懲罰。(10月17日北京青年報)
作為法學院的教授,應飛虎的研究就是采集數據、匯總類比,得出結論,似乎淺顯簡單了些。不過,他關注老人“扶不起”這個社會熱點問題,并通過這一研究結果告訴大家,老人還是可以扶的,絕大多數案件的真相最終會通過先進的技術等多種手段還原,同時也希望相關部門盡快立法,給訛人者應有的懲罰,這體現了一名法學知識分子的社會責任,值得肯定。
提到“老人扶不起”的話題,人們議論的焦點無非“兩大塊”,其一是提升公眾道德水準,其二是法治層面積極應對,讓好人心安不吃虧,敢于去扶跌倒的老人。但這個問題事關社會和諧與國家形象,不能坐等社會道德回歸與立法來破解。根據中國的國情與社會現實,應將“老人可以扶”交給網格化管理。
網絡化管理的一個特點,就是將過去被動應對問題的管理模式,轉變?yōu)橹鲃影l(fā)現問題和解決問題。馬路上有人跌倒或被撞倒了,附近的行人或接觸碰撞者是第一時間發(fā)現的人群。固然,撞人有扶起被撞老人的責任,但此時無論是撞人者還是無關的目擊者,如果急于扶起老人,不僅有可能引發(fā)一系列的糾紛,而且從醫(yī)學角度看,老人跌倒也不宜立即就扶起來。
啟動網絡管理模式后,除了轄區(qū)公安、社區(qū)管理部門的監(jiān)控平臺發(fā)現外,任何一位目擊者,特別是附近知道的交警、城管人員、社區(qū)工作者或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都是發(fā)起救助的共同責任人。他們中的任何人都應在第一時間撥打當地120救護電話或通過當地開通的網絡救護呼叫平臺,報告有老人跌倒及跌倒的方位。救護中心派出急救車輛緊急施救,進行現場處置或將老人送到距離最近的醫(yī)院,接受醫(yī)學檢查和治療。任何一家醫(yī)院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收治。
與此同時,老人跌倒路段的交警對其予以立案,在公安機關開通的網站、微博、微信等網絡平臺公開事發(fā)路段的即時監(jiān)控視頻錄像,以便第一時間聯系上跌倒老人的家人,受理處置可能引發(fā)的民事糾紛。負有共同網格管理責任的轄區(qū)城管、社區(qū)工作人員與交警一起將目擊者陳述以及其他現場人證、物證等信息通過政府部門的信息共享平臺,向民政等部門通報,由民政部門第一時間出面調查了解老人的身份背景和生活狀態(tài),及時給予救助。
在救助處置過程中,最急迫、最重要、最關鍵的環(huán)節(jié)就是緊急救護。政府主導下的網格管理,在前期制度、機制、職責與程序的設計上,都要保證救護跌倒老人的敏捷、精確和高效。救護中心不單單是醫(yī)療衛(wèi)生服務機構,而是接受政府委托的救助參與者,必須在接到報告后,第一時間派出車輛與專業(yè)救護人員,所需費用由公共財政先行墊付。救護安穩(wěn)后,有明確肇事者的,按責任分擔醫(yī)藥費用,無肇事者,自已跌倒或肇事逃逸、肇事者經網絡管理民情信息模塊核實、確實一時無經濟負擔能力的,通過老人醫(yī)保體系解決,醫(yī)保不足的,一律由公共財政托底,民政部門還要跟蹤服務,負責老人救護后康復的費用。
因是否撞倒引發(fā)糾紛是救助跌倒老人過程中的一大難點,交給網格化管理后,一點也不難了。先由公安交管部門依法處理,對處理不服的,由公安交管部門、社區(qū)以及民政部門的專門仲裁機構共同主持調解,可通過聽證會等形式,公開調解“跌扶糾紛”。凡是已了解的目擊者必須出面作證或提供證言,否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拒絕作證的責任,由政府職能部門及金融商事機構將其列入社會征信體系。
調解不成的,訴諸法律渠道。網絡管理的一大好處就在于,不管是否打官司,跌倒老人的救助問題一律交給轄區(qū)的民政部門與社區(qū)共同負責,作為“待處理事件管理模塊”列入網格化管理的跟蹤服務事項。當然,這其中,相關部門應主動與老人的家人進行溝通協(xié)調,就老人的生活及糾紛的處理作出穩(wěn)妥周到的安排。
最高決策層早就提出,要改進社會治理方式,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體制,以網格化管理、社會化服務為方向,健全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坐實到救助跌倒老人的難題,就是要轉換政府職能,運用數字化、信息化手段,以街道、社區(qū)、馬路、商業(yè)區(qū)為網格,以事件為管理內容,以處置部門為責任人,通過網格化管理信息平臺,實現部門聯動、資源共享,緊急處置,保障跌倒老人的安全。當各級主政者真正著眼于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程度增加和諧因素,將網格化管理做到位,節(jié)骨眼上派得上用場,“老人可以扶”就不再成為法學研究課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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