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補辦老年證要派出所開具遺失證明,派出所呼吁民政局多為民辦實事”一事,日前引發網絡熱議。湖南省冷水江民政局回應稱,系“老人誤聽”,老年證遺失補辦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先登報掛失后方可補發,或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及街道鄉鎮兩級證明,才能補辦(見本報8月6日B05版報道)。 冷水江民政局的這一“誤聽”回應,盡管表明“并不需要派出所開證明”,但顯然又并沒有否定“補辦老年證,確實需要開遺失證明”這一事實,因為如果嚴格“按上級有關規定”,補辦老年證所需的證明手續,很可能遠比“派出所開證明”更為復雜繁瑣,或需“先登報掛失后方可補發”,或需“村(居)委會及街道鄉鎮兩級證明,才能補辦”。
如此復雜繁瑣的補辦老年證證明手續,顯然不僅再次見證了它的“奇葩”性質,也同時表明,此前當地派出所對民政部門所作的批評,仍完全能夠成立。誠如此前派出所質疑的:“補辦一個小小的老年證也要打證明,有必要嗎”?而且,從邏輯上看,這種“證件遺失”現象,不僅派出所,居委會及街道同樣也很難充分證實。這種情況下,“上級有關規定”仍強行要求這種證明,那不是“純粹增加老百姓補辦證件的麻煩”,又能是什么呢?
更重要的是,除了“老年證遺失證明”,在老年人均有居民身份證的情況下,所謂的老年證本身,其實同樣也是一個純屬多余、“增加大家不必要麻煩”的奇葩證件。眾所周知,我國居民身份證上都有“出生日期”這樣能證明年齡的信息,而“老年證”的主要功能無非就是要證明一個人的年齡。而既然如此—老年人早有公安部門頒發的居民身份證,又何須民政部門再“疊床架屋”設置一個“老年證”?
因此,不僅“老年證遺失證明”奇葩,而且“老年證”本身同樣也很奇葩。如何有效治理“奇葩證明”與“奇葩證件”?這當然不是僅靠一個地方派出所和民政部門就能實現的,還需進一步的源頭治理。比如,須從“上級有關規定”這樣的源頭著手,對像“老年證遺失證明”這樣缺乏合理性的奇葩證明,進行全面徹底的清理;嚴格依照“法無授權不可為”法治原則,禁止要求開具一切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奇葩證明;嚴格遵循“讓數據多跑路、讓百姓少跑腿”政府公共服務理念,禁止要求開具任何“原本應由相關職能部門之間相互核實”、卻強迫公民“自證清白”的各種證明。 義烏靈鷗家政服務公司:專門提供家政、月子護理、育嬰師、保姆、專業陪護、服侍老人、醫院護理、鐘點工、家庭公司保潔、搬家等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