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案例:市民陳女士與某家政服務公司簽訂了一份“家政服務合同”,合同約定由該家政服務公司向陳女士介紹保姆,在陳女士同意雇傭保姆后向家政公司支付數百元中介服務費,且約定如保姆無法勝任工作的,陳女士有權要求某家政服務公司重新介紹新保姆。合同簽訂后,陳女士通過該家政服務公司雇傭到了一名保姆,但在該保姆做了一個多月后,陳女士個人覺得該保姆無法勝任工作,就向該家政服務公司要求更換保姆,但家政服務公司拒絕該要求。陳女士問她這種情況是否可以要求該家政服務公司退回中介費用?
律師解答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時《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當事人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本案中,陳女士與某家政服務公司簽訂的合同中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家政服務公司具有向陳女士提供能勝任保姆工作保姆的義務。但是保姆是否勝任工作的舉證責任在陳女士身上,也就是說如陳女士覺得其雇傭到的保姆無法勝任工作,其需要舉證證明;如陳女士無法證明,則其無法因該家政服務公司拒絕其更換保姆的請求而要求退回中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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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華,男,廣西勝開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本報讀者律師團公益律師,擅長交通事故、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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