曉黎自2010年起在一戶人家當保姆,戶主每月都按期支付其工資。今年戶主家生了孩子,導致曉黎的工作量加大,戶主在給她漲工資的同時,要求她今年節假日期間就不要回農村老家了。曉黎同意節假日不回老家,但提出應支付其3倍加班工資,戶主不同意。那么,曉黎是否有權主張法定節假日期間的加班費呢?分析:我國《勞動法》第44條第3項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但是,《勞動法》調整的是一種勞動關系,上述規定只適用于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若非勞動關系則不受勞動法調整,自然也就不能適用上述有關支付3倍加班工資的規定。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應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不包括公民個人,公民個人不能成為勞動法中的“用人單位”。也就是說,公民個人用工的,與雇員之間的法律關系只是一種雇傭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而且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意見》中也明確指出,家庭保姆不適用勞動法。由于家庭保姆與雇主之間是一種典型的雇傭關系,所以保姆不能根據《勞動法》要求雇主支付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當然,如果保姆與家政公司簽訂有勞動合同,成為家政公司的全日制員工,那么有權向家政公司主張法定節假日的3倍加班工資。(本報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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