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先生與某家政服務公司簽訂了家政服務合同,約定由某家政服務公司派遣一名保姆到王先生家進行保潔及做飯等家政服務,然而在保姆到家工作幾天后,王先生發現該保姆一些基本家電都不會使用,便向該家政公司要求更換保姆。但該家政服務公司認為這些王先生都可以在工作中教會保姆,沒有必要更換,如果王先生一定要更換的話屬于他個人原因造成的,所以需要另交服務費才能更換。王先生想知道,該家政服務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分析:根據《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家政服務的提供方,某家政服務公司應當就其提供的家政服務人員的專業水平承擔服務質量保證責任,其向王先生提供的保姆應當具備家政服務能力。另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這條規定的違約責任就包含了更換這一補救措施,故王先生要求某家政服務公司更換保姆是有法律依據的,而某家政服務公司不應再次向王先生收取任何服務費。
律師名片沈華,男,廣西勝開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本報讀者律師團公益律師,擅長勞動爭議、交通事故案件處理。 (生活報記者 梁如雪 整理) 義烏靈鷗家政服務公司:專門提供家政、月子護理、育嬰師、保姆、專業陪護、服侍老人、醫院護理、鐘點工、家庭公司保潔、搬家等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