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褚覺美
■讀者提問 市民龔先生:前段時間,我通過月嫂公司找了位月嫂,并與公司簽訂了雇傭協議,約定每月將雇傭費打到公司賬戶上。簽訂合同時,公司口頭提出,若遇法定節假日,月嫂3倍工資需雇主方支付,當時我并沒在意。眼下國慶長假過去,月嫂直接向我討要3倍薪水,我感覺不對。我是與月嫂公司簽訂協議,并不和月嫂直接發生勞動用工關系,即便需要支付3倍工資,也應由公司支付。我的理解正確嗎?
■記者調查 月嫂或保姆屬特殊職業群體,他們的用工關系分為兩種:一是雇主與家政公司簽訂雇傭合同,由公司派出月嫂或保姆為雇主服務。雇主向公司支付雇傭費用,而月嫂或保姆工資則由家政公司支付。這種情況受《勞動合同法》約束,勞動者享有法律規定的相應權益,其若在法定節假日上班,家政公司應根據規定向其支付加班費;二是雇主自己直接雇傭月嫂或保姆,目前尚不在《勞動合同法》調整范圍內,節假日工資依據雙方的約定支付。如保姆已與雇主約定“節假日上班要‘加班費’”等條款,那么雇主就必須依據約定支付。
龔先生遇到的情形顯然屬于第一種,因此,龔先生拒絕月嫂直接支付的請求沒有錯。那么,月嫂公司有理由向龔先生索要月嫂的3倍工資嗎?回答是肯定的。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索要須以公司與雇主簽訂的合同為前提,合同中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至于龔先生提到的僅有“口頭”協議,建議雙方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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