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袁 輝 簡錦儀 【案情回放】 2010年3月10日張阿姨成功應聘為某家有合法勞務派遣資質的家政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家政公司”)的員工并簽訂了勞動合同,張阿姨受家政公司指派到某私營企業做保潔服務。在擦窗戶玻璃時,她不小心從辦公室的窗臺上跌倒在地板上,導致手部骨折。該私營企業老板及時將她送到醫院治療,但拒絕支付醫療費。張阿姨入院治療,住院7天,共支出醫療費5000多元。事后張阿姨找家政公司要醫療費,不料家政公司老板卻說:“你是為那家企業打掃衛生時受的傷,可以找他們索賠。”而該私營企業老板卻認為自己已經支付了保潔費,且已及時將張阿姨送到了醫院,“可以說是仁至義盡了”。兩單位對于醫療費互相踢皮球,都表示不予支付。 【律師說法】 本報采訪了廣東港宏律師事務所鄭賢春律師、張才勇律師助理,他們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張阿姨與家政有限公司、私營企業的法律關系,兩公司對張阿姨的醫療費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兩位分析認為,首先,張阿姨與家政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受勞動法保護,其被派遣到某私營企業做保潔服務時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家政公司應對張阿姨的醫療費承擔責任。 那么,張阿姨服務的私營企業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十條等規定,“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研討會紀要》等相關指導意見均認為,“在勞務派遣爭議案件中,認定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應該有法律明確規定或約定作為依據,不宜一概適用連帶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92條的規定,對于合法的勞務派遣,原則上對于屬于用工單位的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而屬于用人單位自身的責任,用工單位不承擔連帶責任。” 在本案中,私營企業作為用工單位,聘請有合法資質的勞務派遣公司,屬于合法的勞務派遣,在張阿姨受傷的過程中也不存在過錯,不屬于私營企業的責任,私營企業對張阿姨的醫療費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建議:由于家政服務大都是“中介制”為主,多數沒有合法的勞務派遣資質,為了家政人員的安全保障,和降低自身的法律風險應當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以及商業意外保險,同時建議用工單位選擇正規有資質的的家政服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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